Wednesday, August 10, 2011

何苦為難死人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“一名老翁不幸被車撞死,以面朝下的坐姿斃死在路旁。 ”
            “一台救護車失控撞上美化樹,消防人員正努力搶救受重傷的護士。 ”
        從字面上來看, 這些不幸的新聞似乎見怪不怪。 每天打開報紙都會看到林林總總的意外事件,讓人無暇逐字去讀。不過,倘若報章媒體刊登許多讓人觸目驚心的畫面,或多或少會吸引報章讀者的注意。死者遺體慘不忍睹的畫面,傷者被搶救時的痛苦表情成為了另類的 賣點。 而這些“賣點”在沒經過馬賽克的處理下就直接公諸於世,真的令筆者匪夷所思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 筆者認為,這一類的“賣點”對於死者或傷者而言是極度的不尊重。每個人都有基本人權,而隱私權是其中最重要的權力之一,更毋提肖像權等權力了。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,沒有任何人有權力隨意公開他人的個人資料,照片等。以前筆者在美做輔導實習時,第一件事情就是告知個案的權限,以白紙黑字保證個案的隱私受到法律的保護。唯有在個案本身或第三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,此權力才被逼忽視。
        然而,翻開每天的報章所看到的,不是死者遺體的慘況,就是傷者的表情特寫。試問,報章記者在拍攝前有先得到傷者的同意嗎?記者有在得到死者家屬的同意下刊登不堪入目的照片嗎?那些死者或傷者的隱私權不僅沒有被尊重,還被逼赤裸裸的供社會大眾“欣賞”,成為茶余饭后的談資。若你或你的家人就是照片中的主角,你作何感想?若報章記者在死者斷氣前一秒就得到死者的同意,或在傷者生不如死的煎熬當下同意配合攝影,那又另當別論。
        如果活人的個人隱私是需要被尊重的,那麼死人呢?回到最根本的問題:人死了,還算是人嗎?如果是,那他/她的隱私權是否繼續被尊重?如果不是,那人死了不就跟動物沒兩樣?如果不是,那為何還需要舉辦許多隆重的葬禮?原因很簡單,因為人是寶貴的,其價值遠勝過其他生物。原因很簡單,因為還有許多在乎死者的家屬在。原因很簡單,只因她/他是個人,所以配得基本的尊重。然而,若連活著的傷者都不被尊重,更毋說對死者的尊重了。試問,這不就是將個人的快樂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上嗎?
            身為讀者,筆者每天“被逼”接收不願接收的“畫面”。每早晨打開報紙,在毫無預警的情況下,被突如其來的血腥畫面所襲擊。試問,腦海中不斷浮現不堪入目的畫面,筆者該以甚麼樣的心情繼續一天的工作?報章工作者是否有盡到告知的責任?在購買(正版)DVD或去看電影時,電影公司會事先將電影分級,提醒家長或觀眾選擇合適的電影觀賞。其目的是避免未成年的觀眾受到不良的影響,或讓觀眾有心理準備。這是否也是報章業者需要改進的方向呢?
筆者認為,就算是為了提供最“真實”的報導,是否可多打些馬賽克,或拍攝已用布遮蓋過的遺體照?讀者只要從文字上知道事故的來龍去脈就好,無須將死者或傷者的“真實”畫面登上版面。如此一來,在提供最忠實報導的前提下,不僅尊重死者的基本人權,也避免孩童或讀者直接接收不合適的畫面。
有人說,死狮不如活狗。傷者還能為被侵犯的人權發聲,試問死者的感受和尊嚴又有誰去維護?活人何苦為難死人?讓死者走也走得有尊嚴吧!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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